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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逾108年7月10日未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性案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校於108年7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08
  • 發布日期: 2019-07-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立東勢幼兒園
  • 點閱次數: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