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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將自本(108)年8月起發放2至4歲育兒津貼資訊

教育部將自本(108)年8月起發放2至4歲育兒津貼,補助資格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
1、有生理年齡滿2歲至108年度9月1日前未滿5歲之我國籍幼兒。
2、最近年度之所得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津貼:
1、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正於領取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
2、幼兒於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期間。
3、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三、本津貼補助基準如下:
(一)以月為核算單位。
(二)幼兒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500元。但幼兒為第3名以上子女者,每人每月增加補助1,000元。
(三)中途入(離)公立幼兒園、特教學校、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準公共幼兒園者,以入(離)園當日起計;當月就讀日數15日以下者,依每月
補助基準予以補助;逾15日者,當月不予補助。
四、本津貼自幼兒滿2歲之次月起受理申請,申請及審核作業如下: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幼兒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
(二)區公所受理後,應即審查文件是否齊備,未齊備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
(三)經審查未通過者,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提出申復;逾期提出申復者,不予
受理,申請人應重新提出申請。
(四)經審查通過者,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本局將於受理申請之次月月底前,按月將本津貼撥入申請人帳戶。但情形特殊者,得按月以其他方式撥付。
(五)領取本津貼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其他機關)重新提出申請。但同一縣(市)內不同鄉(鎮、市、區)間之
遷移,申請人無需重新提出申請。
五、教育部刻正建置2至4歲育兒津貼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本津貼相關作業,並透由本系統比對補助資格,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另生理年齡滿2歲之幼兒,於滿2歲當月尚在請領衛生福利部發放之0至2歲育兒津貼,且可由該部資訊系統查調其補助資格及請領資料,並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無須重新申請本津貼,本系統將介接衛生福利部之資料後,提供比對結果予核定機關。

六、教育部近日將寄發「0至5歲全面照顧」之文宣摺頁至幼兒戶籍地,並於教育部全國教保資訊網建置育兒津貼專區,後續亦將推播相關宣傳影片,並建置「準公共幼兒園及2-4歲育兒津貼專線」(預計本年7月中旬上線),以利幼兒家長知悉相關資訊及可獲得之政府協助。

  • 市府分類: 教育文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8
  • 發布日期: 2019-07-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立東勢幼兒園
  • 點閱次數: 417